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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将开展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

来源: 河南省科协 时间: 2010-07-21

  中国科协于近日印发《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和《<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将开展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原《评选表彰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为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贡献力量,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关于“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的规定,经中国科协七届常委会和中国科协七届书记处会议审议通过,中国科协印发了评选表彰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的办法和实施细则。

  从今年开始,“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表彰人数不超过1000名,同时从中产生“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在当年的中国科协会员日活动期间进行表彰,为获得者颁发证书和奖章。

   “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范围是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科学领域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并在第一线工作的我国科技工作者,将覆盖到科研、开发、推广、普及和服务等科技工作领域,覆盖到各学科和各地区。“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模范遵守科学道德,同时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在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条件的基础上,工作成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社会影响广泛。

   “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由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解放军总政干部部按规定程序推荐。

  “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将在推荐单位提名的基础上,首次引入公众投票的环节,按照一定权重综合专家评选结果和公众投票结果的方式产生,由中国科协常委会批准。

  《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对评选的总则、评选范围和条件、推荐、评审、直接授予、追授、撤销、表彰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附件:1.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2.《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

组织人事部供稿

供稿人:河南省科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