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库〔2010〕41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现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规范、高效管理,我们制订了《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规程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动态监控,进一步完善账户管理办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03〕9号)、《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库〔2002〕33号)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主要规定省级预算单位通过河南省财政预算执行系统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子系统办理银行账户各项业务的具体操作方法和程序,仅适用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申报、审批方式的管理,银行账户具体管理办法仍执行《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管理应遵循安全、准确、方便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通过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主要包括预算单位申请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
第五条 单位申请开设、变更银行账户,直接通过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申请,同时填报本单位所有现有账户,上传至省财政厅。
第六条 省财政厅对接收到的申请进行初审,将初审结论直接反馈到申请单位。
第七条 申请单位接到初审合格通知后,及时通过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开立(变更)申请书,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纸质申请及相关依据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送达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财政厅对初审合格的电子申请和纸质申请进行复核,信息比对相符并符合银行账户开设规定的,及时报送厅领导审批。对审批合格的账户,省财政厅于每周三集中办理“准许开设银行账户通知书”;经复核后信息比对不相符或不符合银行账户开设规定的,直接退回纸质申请,并通过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退回电子申请。
第九条 省级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须通过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将销户信息直接上报至省财政厅,并于次日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对未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省级预算单位申请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先填制纸质申请(备案),经负责人审核签章后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代为网上申请(备案),具体办理程序参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一经发现有开设账户未经审批或变更账户未经备案的情况,根据《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暂停拨付违规单位财政资金,责令立即补办手续或销户处理。
第十二条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后,可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随时实施监督检查,《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执行〈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豫财库〔2004〕12号)中关于账户年检的规定不再适用。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