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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河南省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河南省科协 时间: 2013-07-23

 
各省辖市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根据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等20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2013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豫政食安办〔2013〕24号)精神,本着“社会共治,同心携手维护食品安全”原则,为了促使食品安全工作形成社会合力,建立长效机制,省科协开展“河南省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办法
    为做好“河南省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省科协制订了“河南省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见附件,请各省辖市科协、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二、推荐申报
    请各省辖市科协参照“河南省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条件要求,择优推荐申报单位,原则上每个省辖市推荐1-5个单位,由各省辖市科协审核后,统一上报申报表格和其他申报材料,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申报表和其他申报材料电子版。
    三、时间进度
    各省辖市科协推荐时间为7月15日—8月15日。
    根据各地推荐情况,省科协适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确定认定后,命名为“河南省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并于今年9月份全国科普日活动期间举行授牌仪式,颁发证书、牌匾。
    四、组织实施
    “河南省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组织实施工作由河南省科普活动中心具体负责。
    联系人:段春明    电话:0371-65702211、13838382258
    通讯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53号     邮编:450008
    电子邮箱:hnskphdzx@126.com
 
    附件:河南省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河南省科协
                                  2013年7月8日
 
 
 
 
 
附件
河南省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120》以及国家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有关规定,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工作,挖掘和综合利用社会食品安全科普教育资源,为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等20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2013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豫政食安办〔2013〕24号)文件精神,本着“社会共治,同心携手维护食品安全”原则,为了促使食品安全工作形成社会合力,建立长效机制,省科协开展河南省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认证范围包括: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机构;
(二)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
(三)供食用的原料或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生产经营机构;
(四)食品科研、监测机构,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并具有食品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所或设施。
第四条 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认证工作是一项服务社会、造福公众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相关部门应大力支持,积极申报,踊跃参与。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标准;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六条 河南省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首要也是必须的条件,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必须达到或者超过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流通和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必须符合质量、卫生、防疫等相关要求;对于其他社会公益机构,必须合法安全经营管理;
(二)重视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工作,具备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将食品安全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食品安全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
(四)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科普展教资源;
(五)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食品安全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第七条 河南省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要结合自身条件,按照全国、本地、本系统的部署,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的相关任务。制定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科普教育示范作用,利用自身优势创造条件,面向公众开放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保证开放时间和受众人数。
第八条 河南省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应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科普服务的质量与水平。注重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合作开展社会化食品安全科普活动;注重食品安全科普活动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特色、有实效;注重食品安全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积极吸纳和使用社会各方面的优秀食品安全科普资源,自主开发具有特色的食品安全科普展教资源。
第九条  河南省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食品安全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专、兼职食品安全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发展食品安全科普志愿者队伍。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  申报资格。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单位,且食品安全科普活动特色鲜明,食品安全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均可申报河南省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一条  申报河南省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的生产企业需提供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安全证书,其他机构需提供合法经营证件。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和步骤。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河南省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见附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此外,以附件形式提供:单位及产品相关证件、所获荣誉证书复印件,食品安全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以往开展各类食品安全科普活动或从事食品安全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等。
3.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受理和推荐。采取属地和行业系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各省辖市科协受理本地区河南省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填写推荐意见后报省科协。
对于部分食品安全科普教育业绩突出,社会影响力大,且符合第二章申报条件的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可直接向省科协申报。
(三)评审和考察。省科协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三条  认定。经评审和考察后,由省科协命名为“河南省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颁发证书、牌匾。
第四章 指导与服务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承担对河南省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的日常活动和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职责。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应主动向推荐单位提交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争取相关活动支持。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科协要为河南省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指导参与“全国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周”、“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点科普活动。通过开展经验交流与培训,不断提升河南省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省科协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食品安全科普活动,为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建立诚信档案,以主流媒体向公众推介,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推荐,有优先获得各种荣誉和政策支持的权利。
第十七条 省科协对河南省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期限为5年,命名期限结束后,经综合评估认定为合格,可被继续命名为河南省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河南省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命名,并在相关新闻媒体公示。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损害食品安全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三)不能满足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条件,或不能履行河南省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义务,经河南省科协综合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435_13723_编号.doc

供稿人:河南省科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