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聚焦中原——院士专家智库沙龙组织实施办法(试行)》并征集活动选题的通知
各位常委;各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辖市科协、省直管县(市)科协:
“聚焦中原——院士专家智库沙龙”是省科协2014年重点工作之一,已被列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计划。为保证活动效果,提高活动质量,促进活动规范、持续开展,特制定《聚焦中原——院士专家智库沙龙组织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调动所在领域及地区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广泛征集选题,为活动建言献策。
二、选题征集全年受理,每年的二月和六月为集中受理时间,请各全省学会、各省辖市科协、各省直管县(市)科协做好征集整理上报工作。
三、本办法试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 系 人:张子方 电 话:0371-65707513 13513710685
附件:1.《聚焦中原——院士专家智库沙龙组织实施办法(试行)》
2. 聚焦中原——院士专家智库沙龙选题征集表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4年6月10日
附件1
聚焦中原——院士专家智库沙龙
组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院士专家在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三大”战略规划,打造“四个河南”建设中的作用,河南省科协决定设立“聚焦中原——院士专家智库沙龙”(以下简称“智库沙龙”)活动平台。
第二条 智库沙龙旨在搭建省科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有效平台,为沙龙成员提供一个宽松、自由、平等的交流环境,每期活动围绕不同的主题开展交流互动、观点碰撞、思想分享,激发创新灵感,引导和引领科技、经济、社会生活等领域的思潮和发展方向,提出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新观点和对策建议,打造在党委政府心目中有分量、有地位的决策咨询品牌载体。
第二章 活动选题征集与确定
第三条 沙龙活动的选题要具备创新性、前瞻性、实用性相结合,既结合当下实际又凸显发展导向。
第四条 选题方向:
1.我省重大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省委省政府关心关注的重大发展问题;
2.与科技、科普相关的重大民生问题、社会热点问题;
3.行业发展、科技创新等领域的创新点;
4.地方经济发展、产业转型等方面的热点需求。
第五条 沙龙议题面向全省科技界征集,重点通过省科协常委、委员、全省学会、地市科协征集,所有征集到的议题都将存入沙龙选题库,省科协经过整理、筛选、确定。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智库沙龙由省科协主办,根据活动需要也可与有关单位联办(全省学会、地市科协可作为承办单位),河南省科协院士专家联络中心筹备处承担活动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智库沙龙参加人员采取特邀专家与自愿报名相结合的形式。
第八条 智库沙龙试行首席专家制度,由当期活动议题提出人或该领域权威专家作为沙龙首席专家。首席专家职责:推荐当期活动的邀请嘉宾,主持沙龙交流互动,引导参加沙龙活动的院士、专家围绕议题,开展讨论,并负责活动点评和学术小结,对活动成果(含文集、建议等)审查把关。
第九条 主办单位负责:沙龙活动人员组织、嘉宾邀请、会场安排和布置、会务接待、资料成果整理编印,新闻媒体邀请等。
第十条 每期沙龙活动规模一般为20—50人左右,其中特邀嘉宾(主旨发言的院士专家)8—15人,时长一般不超过一天。
第四章 活 动 形 式
第十一条 智库沙龙活动不设主席台,采取圆桌会议或其它合适的形式,参会人员随席而坐。
第十二条 智库沙龙活动一般不设开幕式,由主持人简要介绍本期沙龙活动的背景及讨论内容,然后直接进入发言和讨论环节。
第十三条 智库沙龙要求与会人员提前对讨论主题做充分准备。会议期间可申请主题发言和讨论发言,主题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每个主题发言后可提问交流5分钟。
第十四条 主题发言结束后,安排自由发言,交流互动。每期沙龙讨论时间原则上不应低于整期沙龙时间的30%。
第五章 活动成果
第十五条 智库沙龙对与会人员的发言进行现场速记,速录文稿由主办方整理汇总,根据需要结集编印或出版。
第十六条 活动结束后,主办方约请首席专家共同整理精选沙龙活动的发言观点精髓,形成省科协院士专家建议专报,由省科协报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提供决策参考(建议后附沙龙主题发言专家名单)。
第十七条 活动结束后,汇集沙龙主题发言观点精髓、相关媒体新闻报道稿件,本期活动人员名单以及活动相关资料汇编成册留存资料,并赠送当期沙龙活动全体成员。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并结合实际情况,可将沙龙活动探讨问题及发言提议设立相关研究课题,开展延伸工作。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智库沙龙活动经费一般由省科协承担(含活动用会议室、租车费、会议食宿、资料印刷等);联合主办的可与联办单位共同承担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特邀嘉宾交通费和其他支出,依据河南省财政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 他 事 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