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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协推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河南省科协 时间: 2015-08-19

 
河南省科协推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根据《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河南省科协推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学术导向。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非学术因素干扰,使推选工作回归学术本位。
(二)坚持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学术团体第三方评价作用,独立自主地开展推选工作,确保推选规则和流程公开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平。
(三)坚持专家主导。依托同行认可价值体系和评议机制,严格遵循科学规范。
(四)坚持重点突破。突出我省优势学科,关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重点推选工程技术方面的优秀科技专家。
第三条 按照中国科协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国工程院关于院士的标准和条件。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应是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河南省科协推选的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应在豫工作并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不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
被推选人年龄(按增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不得超过65周岁。注重推选符合标准和条件的来自工程技术一线的科技专家。
凡已连续3次被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确定为院士有效候选人的,停止1次院士候选人资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河南省科协成立以下推选机构:
(一)推选专家委员会。由我省两院院士、相关学科技术带头人和具有深厚学术造诣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推选专家委员会不少于11人,其中两院院士不少于3人,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对候选人人选进行初审并投票,确定被推选人。
(二)材料审核小组。由全省学会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审核被推选人材料。
(三)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组长由省科协主席担任,副组长由省科协分管推选工作的副主席担任,成员由相关部室工作人员和学会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组织工作。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相关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协组织人事部。
第三章  推选程序
第五条  河南省科协按照以下流程组织推选工作:
(一)成立推选机构。按照本细则第四条成立推选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二)审议工作方案。河南省科协常委会审议通过工作方案、推选专家委员会名单。
(三)发布信息。通过文件、网络等形式向全省学会和经省科协确定具有推选资格的高校科协和企业科协发布信息。
(四)推选人选。
各推选单位按照省科协的通知要求,确定拟推选人选,属全省学会推选的,应召开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属高校科协和企业科协推选的,也应召开常委会审议通过。
被推选人选要由三名或三名以上同一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评议并获得同意推选的结果。评议专家需填写《同行专家评议表》。
(五)组织初审。由推选专家委员会进行初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被推选人。参加投票的专家应超过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赞成票超过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人选,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序,依次确定被推选人。
出席初审会议不足三分之二会议时间的专家,不能参加投票;因故不能到会的专家,如提供书面意见,可在对相关人选进行情况介绍和讨论时宣读或说明。
(六)审核材料。通过初审的被推选人,严格按照中国工程院相关要求组织完整的材料,由材料审核小组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被推选人所在单位负责政治、经济、品行把关,并出示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七)进行公示。材料审核通过后,对被推选人的材料在本人工作单位及推选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所收到的反馈属于意见、建议类的,由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酌情处理;属于投诉类的,按照本细则第九条和第十一条处理。
(八)报送结果。推选结果报送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并向省科协常委会报告。
第六条  如发现推选的候选人存在不符合院士标准与条件的严重问题,及时提出书面材料提交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申请撤回对该候选人的推选。确保推选工作严谨公正。
第四章  规范与监督
第七条  惩戒机制。
各全省学会、有关高校科协和企业科协等推选单位不按照程序推选院士候选人的,当次推选无效;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推选无效,并取消下次推选资格;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当次推选无效,取消3次推选资格。
第八条  回避制度。
推选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在介绍、评议某候选人时,需要回避的专家应暂时离席。
第九条  投诉处理。
(一)投诉信必须是书面实名投诉。投诉人应提供具体联系方式,将投诉材料送交或邮寄至河南省科协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办公室。不受理电话、口头和网络方式投诉。
投诉信截止日期为公示期最后一天,邮寄投诉信的以寄达地邮戳为准。超过投诉截止日期的投诉不予受理。
(二)建立投诉分类调查机制。涉及学术方面的问题,由省科协负责调查核实;涉及政治、经济、品行的问题,交由被投诉人工作单位和上级部门调查核实。
(三)省科协就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调查材料及结论性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与投诉信一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办公室。
(四)参与推选工作的专家个人收到的未上交和未经研究处理的信件,一律不得在初审过程中出示和传播。
第十条  保密制度。
(一)参与院士推选工作的全体专家、工作人员及被推选人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
(二)被推选人一律不得提供涉密材料,提供材料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取消候选人的被推选资格。
(三)除参加推选工作的专家和指定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翻阅有关材料或进入初审会议会场。
(四)参与推选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五)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有关材料(选票、投票结果、评审意见、投诉信件及有关调查材料等)属于内部资料,须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摘抄、复印或带出规定的存放地点。
(六)参加推选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评审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表决以及投诉和调查处理意见等方面的情况。
(七)召开初审会议期间,一般不接待会外人员。特殊情况须与会务组联系并征得同意后,在专门地点接待。
(八)对候选人表决的材料以及投诉和调查材料由专人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行为规范。
(一)充分尊重专家委员会的自主推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推选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推选工作的公正性。
(二)超脱部门、单位和学科的利益,不带任何个人或部门、行业的偏见,不对任何个人和单位作违反规定的承诺。
(三)“被推选人附件材料”的提供者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不实信息。
(四)被推选人如被投诉,被推选人及其工作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合投诉调查小组做好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或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河南省科协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供稿人:河南省科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