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科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6〕7号)精神,支持实施我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省财政设立“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5年4月20日
附件:
河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171号)、《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和《“河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河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评选表彰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社区、农村科普带头人和优秀科普示范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先进县(市、区,含省直管县、市,下同)科协等先进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先进单位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进行奖励和补助,支持他们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实施“河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把科技要素持续引入农村和城镇社区,不断促进基层科普活动的广泛开展,着力改善和提升基层科协科普服务环境和条件,不断提高基层科普服务能力。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奖励先进、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暂定为2015-2017年。
第五条 奖补资金按标准定额补助。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根据我省基层科普工作的实际需要、年度专项资金总量等因素确定年度奖补资金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补助按照《实施方案》评选出的,在基层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科普示范社区和优秀科普示范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先进县(市、区,含省直管县、市,下同)科协等先进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评选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开展基层科普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包括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专用设备费是指为开展科普活动所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的多媒体计算机等科普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面向农民、城镇劳动者、未成年人、社区居民和领导干部举办的科普培训讲座所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和设备等费用;展览费是指面向农民、城镇劳动者、未成年人、社区居民和领导干部举办的科普宣传展览所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面向农民开展的科普示范活动所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及配套原辅材料、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租赁示范场地和设备等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中所发生的支出。利用当地新闻媒体、现代网络传播技术开展科普工作所发生的节目制作费、宣传费、版面费、平台维护费等支出列入其他费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组织、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基层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获奖对象为国有单位的,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及我省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组织实施程序执行。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将年度奖补资金标准,随同当年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推荐名额共同下达。
(二)市、县科协和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和省科协确定的年度奖补资金标准,组织所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编制项目预算,填写《河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预算表》),经逐级审核后,汇总并编制本地区《河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汇总表》(详见附件2),与相关推荐材料一并报送。
(三)省科协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上报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综合项目评审和项目预算审核情况,向省财政厅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后,会同省科协下达项目经费预算。
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接到经费预算文件15日内下达下级财政或通知到受奖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省财政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科普示范社区获得的奖补资金由同级县(市、区)财政部门及科协按照以下程序共同负责管理。
(一)获奖单位及个人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及实际支出,将相关支出凭证资料报所在同级科协审核。
(二)同级科协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对获奖单位及个人的支出凭证资料进行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同级财政部门对同级科协的审核意见和获奖单位及个人的支出凭证资料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专项资金;复核不合格的,退回同级科协,不予支付。
优秀科普示范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先进县奖补资金由当地科协负责管理,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使用,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管。
市县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自预算批复之日起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应当自预算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能执行完毕的,执行时间从预算批复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科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科协将追回其相应专项资金,在后续年度相应调减对所在地区的支持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失职致使计划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
(四)因主观原因经费不能及时支付到用款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科协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按省财政厅和省科协要求,汇总上报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豫财教〔2006〕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
附件2:河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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