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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协关于印发《河南省百千万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示范企业审核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或备案办法的通知

来源: 学会学术部 时间: 2017-10-12

各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协,各企业科协、高校科协:

为深入实施百千万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加强对百千万创新驱动助力工程项目的跟踪服务和规范管理,发挥品牌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省科协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百千万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示范企业审核管理办法》《河南省学会服务站备案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协同创新基地(研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张俊瑞  袁  宾

联系电话:0371-65707540




                                 河南省科协

                               2017年10月11日






附件1

河南省百千万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示范企业审核管理办法

 

为全面深入推进百千万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实施,有力增强较好实施签约项目的示范效应,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提名单位。河南省百千万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由与企业签约的相关全省性学会、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科协提名,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二条  受理部门。省科协学会学术部是示范企业提名材料的受理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三条 审核机构。省科协负责对提名企业的审核。

第四条 审核标准。

(一)相关企业与全国性学会、全省性学会签订有一个及以上的合作协议。

(二)成立有企业科协,并在百千万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中发挥支撑作用,具体负责与各级科协及相关全国性学会、全省性学会的对接以及协议的落实。

(三)引进有学会专家具体负责签约协议的实施。

(四)签约协议目标明确,开展有具体的联合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咨询或人才培养等具体任务。

(五)百千万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的实施为企业至少增加50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命名授牌。省科协对审核通过企业授牌“河南省百千万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示范企业”,加强对授牌企业的指导和支持,积极跟踪签约协议的实施情况,帮助联系相关专家支持企业的创新发展。

第六条  动态管理。对示范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经提名单位建议,对名不副实的示范企业取消称号。

第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河南省学会服务站备案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百千万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实施,鼓励和引导全国性学会、全省性学会在企业建立服务站,有效发挥学会服务站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报单位。在企业建有学会服务站的全省性学会或企业所在地科协提交申报备案材料。

第二条  受理部门。省科协学会学术部是学会服务站申报备案材料的受理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三条  备案机构。省科协为备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  备案审核标准。

(一)全国性学会或全省性学会与相关企业签订有一个及以上的合作协议。

(二)企业有科技需求,有积极合作的意愿。

(三)合作内容明确,开展有具体的联合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咨询或人才培养等具体任务。

(四)全国性学会或全省性学会有专家团队负责项目实施,职责明确。

第五条  备案管理。省科协对学会服务站登记在册,定期了解学会服务站工作情况。经申报单位建议,对名不符实的服务站予以撤销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河南省协同创新基地(研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百千万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实施,鼓励和引导全国性学会、全省性学会在企业建立协同创新基地(研发中心),有效发挥协同创新基地(研发中心)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报单位。在企业建有协同创新基地(研发中心)的全省性学会或企业所在地科协提交申报备案材料。

第二条  受理部门。省科协学会学术部是协同创新基地(研发中心)申报备案材料的受理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三条  备案机构。省科协为备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  备案审核标准。

(一)全国性学会或全省性学会与相关企业签订有一个及以上的合作协议。

(二)企业提供有关设备、场地和人员,与学会专家联合开展科技创新项目。

(三)合作协议内容明确,开展有具体的联合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咨询或人才培养等具体任务。

(四)全国性学会、全省性学会或第三方有专家团队负责项目实施,职责明确。

(五)企业、学会或第三方在资金、收益分配上有明确的约定。

第五条  备案管理。省科协对协同创新基地(研发中心)登记在册,定期了解协同创新基地(研发中心)工作情况。经申报单位建议,对名不符实的协同创新基地予以撤销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供稿人:学会学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