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载体的范围
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的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秘密载体的制作
1、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1、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3、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及、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4、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交换站进行。
5、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 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2 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3 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6、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7、采用现代化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秘密载体的使用
1、秘密载体的知悉范围由单位主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2、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3、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的应当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4、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秘密载体的复制
1、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2、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3、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5、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6、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经批准汇编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汇编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最高密级和最长的保密期限管理。
7、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秘密载体的保存
1、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2、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3、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4、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当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5、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的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6、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7、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机关、单位应当将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秘密载体的销毁
1、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2、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粉碎、化浆等方法处理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3、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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