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豫农技协发字〔2018〕 号
关于开展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科普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农技协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基层农技协组织建设,加强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建设管理,打造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农技协组织,根据《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省农技协制定了《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决定开展科普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对象及要求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截至2018年9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须满足《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要求。
(三)申报要求
1. 各省辖市农技协联合会(省辖市科协科普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推荐工作。
2. 申报材料包括《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相关材料要求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科普示范工作成效及五年发展规划等。
3.纸质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其他相关材料,由省辖市农技协联合会(省辖市科协科普部)统一报送至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秘书处。同时,提供电子版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须完全一致)。
二、审核与命名
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审核,适时组织实地抽查,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向通过审核的单位命名为“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地域)××(专业)科普示范基地”。此次命名的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有效期限为2018—2023年。
省农技协根据各地推荐申报情况,择优推荐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申报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
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孔德杰 邓西森
联系电话:0371-65707551
电子信箱:kepuhenan@126.com
邮寄地址:郑州市花园路53号1号楼
邮 编:450008
附件: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2018年8月21日
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示范基地,是指本会认定命名的建立在农村、直接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以讲座、展览、培训、示范、咨询等方式进行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的场所。
第三条 科普示范基地是本会的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科普示范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创建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内部管理规范,能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有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当地农技协联合会(科协)的认可;
(三)具有较高农业科技水平和科普示范效益,常年开展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的科普讲座、展览、培训、示范、咨询等科普活动;
(四)有明确的办公地点,有固定的联络人员。
第五条 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程序:
认定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四级审核原则。
(一)符合认定标准的科普示范基地,且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
(二)申报科普示范基地由基地所在区域的县级农技协(科协)出具推荐意见,上报市级农技协(科协)。
(三)市级农技协(科协)根据本辖区科普示范基地申报情况提出推荐意见,上报本会。
(四)本会组织专门工作小组根据各省辖市推荐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六条 认定命名。经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后,由本会正式发文确认并授牌发证。
第七条 命名格式统一为“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地域)××(专业)科普示范基地”。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本会是科普示范基地的宏观指导部门。科普示范基地创建单位及推荐单位承担对科普示范基地日常工作指导职责。科普示范基地应自觉接受工作指导和考核,主动及时上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总结、汇报等资料。
第九条 本会对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为荣誉性、鼓励性认可,不改变其创建单位法人资格和地位。
第十条 本会和各级农技协组织要为科普示范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不断提升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本会对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命名有效期5年,到期后需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二条 命名为科普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托基地示范、推广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带动当地形成产业化优势;
(二)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开展科普讲座、展览、培训、咨询等科普服务;
(三)为国内外农业科技交流活动提供观摩平台。
第十三条 科普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后,可在有效期内撤销“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称号:
(一)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三)损害农民利益行为;
(四)不能履行科普示范基地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申请表
附件
基地名称 | |||
负 责 人 | 联 系 电 话 (区号+号码)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传 真 (区号+号码) | ||
电子邮件 | |||
基地成立时间 | |||
占地面积 (亩) | 科普活动面积 (平方米) | ||
固定职工 (人) | 固定资产 (万元) | ||
主要工作情况 | |||
主要工作情况 | |||
(一)县级农技协(科协)意见
(盖章) | |||
(二)市级农技协(科协)意见
(盖章) | |||
(三)省级农技协(科协)意见
(盖章) |
供稿人:科学技术普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