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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草案)

来源: admin 时间: 2019-08-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委会遵循《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坚持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坚持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依法依章程依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常委会是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全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委会领导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委会确定的任务。

  第四条常委会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席主持常委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在全委会会议、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省科协党组主持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河南省科协系统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的任务;

  二、决定举行并召集全委会会议;

  三、执行代表大会、全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

  四、决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决定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动和人员组成;

  五、根据需要,聘请成就卓著的科学家为省科协顾问;

  六、批准全委会委员的变更、增补、辞职或撤销;决定常委会委员、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全委会会议批准;

  七、批准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省学会”)和高校科协、医院科协等基层组织申请加入或退出省科协团体会员,批准成立或解散全省学会联合体;

  八、决定省科协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常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常委会委员有权对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常委会会议议题提出建议;10位以上常委会委员联名,有权提出召开常委会临时会议的动议;可视察省科协所属全省学会、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的工作。

  第九条兼职副主席按照结合本职、发挥优势、深入基层、指导协调的工作原则,采取形式多样的工作方式,深入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深度参与科协工作。

  第十条常委会委员应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全省代表大会、全委会及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按规定参加常委会的活动,完成常委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加强同科技界和其他有关方面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常委会委员应珍惜荣誉,认真履职,三次无故缺席常委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常委会委员出席和缺席会议、活动情况以及其他履职情况,由省科协定期向省委报告。

  第三章常委会会议

  第十二条常委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根据议题内容召集全体或部分常委会委员出席会议;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十三条常委会会议的议程和议题,由省科协党组会审定,至少提前5天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委会委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十四条常委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决定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职权所对应的相关事项;

  二、讨论决定全委会及常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听取相关工作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全委会会议的文件;

  四、讨论决定省科协党组和专门委员会提请审议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与省政协科协界委员履行职责相互协调的有关事宜;

  六、提出召开代表大会的建议。

  第十五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机关各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全省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负责人列席。

  第十六条常委会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研究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题及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委会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常委会委员因事、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须请假。如该次会议有表决事项,可书面委托本系统(或本学科领域)其他全委会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第四章专门委员会

  第十八条专门委员会由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方面科技工作者,自愿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设置,一般应在当届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是常委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协助常委会开展工作,审议需经常委会审定的工作事项,对省科协未来工作进行前瞻性调查研究论证,对省科协现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促进科协工作更加有力有效、有声有色等。视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设置专题组,就某一专题开展调研、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一般由副主席或常委会委员担任,由常委会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其他人选一般由部分常委会委员、全委会委员、省科协九大代表以及省科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全省科协系统业务骨干担任。

  第二十条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专门委员会委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出意见,提交专门委员会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专门委员会提出,提交常委会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设置的专题组为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由各专门委员会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省科协组织建设与人才工作、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决策咨询与科技智库建设、科协企业自主创新、青少年科技教育(以下简称“人才、学术、科普、智库、企业、青少年工作”)等专委会相关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提出目标、任务及措施。

  二、按照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工作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全省科协系统专委会相关工作的调查研究、决策咨询;

  三、审议提交常委会研究的专委会相关工作的报告和建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科协系统人才、学术、科普、智库、企业、青少年工作;听取省科协相关重点工作的汇报,开展相关工作的绩效考核、第三方评估;

  五、参与省科协人才、学术、科普、智库、企业、青少年等方面项目的推荐、评审、奖励;

  六、制定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年末向常委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届期内至少向常委会作一次专题汇报;

  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决定成立专题组及其组成人员;

  八、完成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根据各专门委员会职责和工作任务,办公室分别设在机关相关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作为常设办事机构为专门委员会服务,办公室主任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兼任。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络、协调及相关工作的催办、督办由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专门委员会调研、活动、会议每年一般不少于两次,由主任召集,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有关会议、活动于会前一周由专门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委员,鼓励和支持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联合开展调查研究。

  第二十四条省科协统筹安排专委会年度工作经费,由专委会办公室所在部门(单位)具体负责支出。专委会办公室每年要向专委会汇报年度经费执行情况。

  第五章文件

  第二十五条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

  第二十六条常委会会议纪要由机关办公室起草,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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