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省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省直文明办制定了《河南省省直文明单位创建和日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直文明办。
河南省省直文明委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
河南省省直文明单位创建和日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直各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进一步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省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豫办〔2015〕22号)精神,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指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文明单位是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各级文明委组织考核,由地方党委、政府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引领、带动人人争做出彩河南人,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中原更加出彩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动力、丰润道德滋养、良好文化条件。
第四条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中央驻豫单位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新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均可作为文明单位的评选对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文明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加强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单位党组织坚定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落实“两个维护”,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坚持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建立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不断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深化作风建设,领导班子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办法,持续整治“四风”问题。
(二)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列入总体规划,纳入考评范围,形成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领导班子率先垂范、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做到有组织、有人员、有经费。积极开展具有行业特色、职业特点、工作特性的创建活动。
(三)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扎实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干部职工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深入发掘、选树各类身边典型,通过巡展巡讲、文化讲堂等多种形式,推动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常态化。热心参与社会公益,扎实开展党员志愿服务进社区活动,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
(四)文化生活丰富,文明风尚良好。深入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新知识新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文化素养和业务能力。加强机关文化建设,开展经常性、群众性文体活动,建有必要的文体设施并能正常使用。深入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广泛开展文明餐桌行动,倡导文明用餐、节约用餐。加强网络文明传播,倡导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积极参与文明交通行动,养成良好交通习惯。树立文明旅游理念,自觉遵守文明旅游规范。
(五)管理科学民主,职工遵纪守法。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增强法治观念,普及法律知识,坚持依法办事。健全工会、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自觉践行《河南省文明单位诚信公约》。机关和干部作风优良,领导班子成员无严重违纪和违法案件,职工无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和质量责任事故、无严重负面网络舆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六)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广泛倡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着力培养人们的生态文明、绿色环保、节俭节约、社会责任意识。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为广大干部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实现可持续发展。工业企业建立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标,与周边环境和谐发展,无重大污染责任事故,无群众投诉环保案件。
(七)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高质量完成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党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群众满意度高。生产经营单位文明生产、诚信经营,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省同行业前列。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教学单位校风、教风、学风良好,成绩优异。科研单位大兴研究之风,创新能力突出,科研成果丰硕。医疗卫生单位文明行医,医德高尚,医患关系和谐。
第六条 根据以上条件制定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年度测评体系和考评细则。
第三章 申报评选
第七条 省直和中央驻豫各单位、省管在郑企业和大专院校及其基层单位,各省辖市驻郑办事处,在郑的新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符合文明单位评选条件的,均可向省直文明办申请,参加省直各级文明单位的创建评选活动。
第八条凡申报前12个月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参照当年的考评通知),不得申报参评:
1.发生重大意识形态事件;
2.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被查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处分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3.领导班子成员2名(含)以上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被查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处分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4.单位或单位法人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被列入
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
5.员工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注:员工不超过500人的单位,有3人(含)以上被追
究刑事责任;员工超过500人的单位,有5‰(含)以上的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
6.发生重大舆情事件;
7.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8.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9.发生负面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或社会稳定事件;
10.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黄赌毒”案件;
11.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邪教活动;
12.创建工作滑坡严重,失去示范引领作用;
13.发生严重道德失范、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恶性事件或案件;
14.发生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扰民行为等问题。
第九条 文明单位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组织考评、征求意见、媒体公示、择优评定的程序进行。省直文明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标准,严格考核,严格把关,认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时向社会公示,提请省直文明委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确保评选质量。
第十条 文明单位分为全国、省级标兵、省、市、县(市、区)五个档次,省级标兵及以下档次由同级党委、政府命名。连续两年保持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连续两届(含届满当年)的省级文明单位,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标兵;获得过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省级文明单位,可直接申报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全国文明单位从省级文明单位标兵中推荐产生。
全国文明单位、河南省文明单位标兵、河南省文明单位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三年为一届,郑州市文明单位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四年为一届,届满当年须重新申报参评。
第十一条不具备单独创建条件的文明单位二级机构,可以与上级主管单位共同创建。共同创建的单位原则上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与主创单位同楼或同院办公。(2)与主创单位具有直属上下级关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单位干部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含50人)。上述条件认定以单位机构编制文件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为依据。
不同楼同院办公、人员较少、不具备单独创建条件的二级机构,经主管部门和省直文明办同意,报上级文明办批准,可与主管部门共同创建。共同创建单位要全程参与主创单位组织开展的各项创建活动,并一同参加文明单位考核。共创单位中有一个单位发生问题,主创单位与其他共创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行业(系统)要把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与党建工作、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同落实。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实行分级管理。省直省级、市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直文明办负责,省文明办、郑州市文明办不定期抽查,省直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由省直文明办协助省文明办管理。省直文明办将持续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的指导和督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四条省直文明委对各级文明单位具有监督权,发现有不合格、弄虚作假和发生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情形之一的文明单位,可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或建议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实行年度复查制。省直文明办根据省文明办年度复查安排,对在届文明单位进行年度复查。凡发生有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情形之一或创建工作严重滑坡的,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
在年度复查中,被复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经纪检监察机关确认,与现工作单位没有关系的,不追究现工作单位责任;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原工作单位,追究原工作单位责任。其他干部职工发生有严重违纪、违法犯罪以及失信行为的,按照当年的文明单位考评(复查)通知的要求,予以扣分。
第十六条 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不再享受文明单位待遇。属全国文明单位和省级文明标兵的,下一个创建年度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属省级及其以下文明单位的,下一个创建年度可申报原层级文明单位。被撤销的文明单位,其牌匾和荣誉证书由省直文明办负责收回。
第十七条 各级文明单位有改变单位名称、合并或变动隶属关系的,要向省直文明办报告、备案。对重组、合并的文明单位,要重新申报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文明单位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档案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及时收集归档,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管理。创建档案要对应测评体系有关内容要求,能客观、真实、有效地展示单位日常创建工作。
第十九条各文明单位年底前要向省直文明办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日常发掘的创建典型案例、工作经验、创新做法、特色活动等,应以简报、信息形式常态化向省直文明办进行推送,省直好人、文明家庭、优秀志愿者等模范典型要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各级文明单位的同创单位,要参照此方法,将创建工作总结和简报报送主创单位。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省直文明委负责对省直各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省直文明办是省直文明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对创建活动的具体指导和省直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直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领导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含共创单位)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文明办),作为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含共创单位)创建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单位文明办应有专人负责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直文明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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