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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增设“聚众吸毒罪”吗?

来源: admin 时间: 2020-08-05

  日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正式发布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草案对高空抛物、干扰公共交通工具行驶以及引起传染病传播等当前社会各界热议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增设了相关的罪名。在这一背景下,关于在毒品犯罪中增设“聚众吸毒罪”的声音也有逐渐扩大的趋势。有论者认为,我国刑法当中应当对聚众吸毒的行为进行处罚,理由在于,吸毒行为花样翻新,难以遏制,而目前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处罚范围过窄,难以对这些吸毒现象进行有效打击。这种观点获得了较大的支持,无论是公众还是学界,都呈现出附和的态度。但从目前看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并没有涉及这一动议,立法者采取了较为审慎的态度,但也同时促进了对这一命题的进一步讨论。

  支持增设“聚众吸毒罪”的观点认为,容留他人吸毒罪要求有“容留他人”的行为,一般来说,提议吸毒、提供场所或者支付场所费用等行为,才符合“容留”的特征。但在实践当中,很难证明谁是提议者,谁支付了费用,在很多案件当中,吸毒者共同出资、共同提议的现象很普遍,在这些情形下,就难以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这些行为也就无法适用刑法予以打击。不仅如此,当前网络涉毒现象泛滥,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的“聚众”吸毒已经是网络空间较为普遍的现象,但是在《武汉会议纪要》当中,仍旧认为“虚拟空间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特征,对此类行为不能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就其特征而言,属于组织或者聚众吸毒行为,但刑法尚无相应罪名。当前,对于在利用互联网组织他人吸毒的过程中,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或者贩卖毒品等犯罪的,可以依法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在虚拟空间当中不存在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成立条件,那么利用网络聊天室或者社交软件等工具要约他人吸毒的行为,将难以受到刑事处罚。基于以上两个原因,有必要设置“聚众吸毒罪”,来填补目前刑法中的空白。

  而反对的意见则认为,刑法并无必要设置“聚众吸毒罪”,如果增设,一方面会违反刑法“自伤不罚”的基本规则,另外也会在司法实践当中与目前已有的罪名产生冲突。刑法并不处罚吸毒行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吸毒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而戒毒措施从本质上看是属于教育矫正性的行政处理,也不能视为处罚。刑法处罚一种行为,应当有现实且客观的社会危害性,吸毒行为虽然对吸毒者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也会引发其他的社会问题,但从本质上看,自愿的吸毒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可罚性。这也是为什么刑法要设置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原因,因为在这些罪名中,吸毒者都是被动并且非自主吸毒的,所以这些行为才需要刑法来评价。既然一个人自主吸毒不承担刑事责任,那聚众以后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就需要再斟酌。

  另一方面,目前很多聚众吸毒的行为可以用容留他人吸毒或者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以及贩卖毒品等罪名进行处罚,只不过在取证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但并不是实体法上的缺陷,而是证据规则上的问题。容留他人吸毒与聚众吸毒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前者惩罚的对象表面看是场所提供者或者提议吸毒者,但从内在来看,容留他人吸毒间接造成了公安机关查缉涉毒行为的障碍,降低了执法的效率,因此容留他人吸毒是具有可罚性的,从这个角度来考虑,聚众吸毒看上去并没有这方面的影响。而对于目前普遍发生的网络涉毒,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有了一些回应,例如增设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可以定罪处罚,所以并不需要增设聚众吸毒罪。

  依据目前的毒品犯罪形势来看,增设“聚众吸毒罪”是有其必要性的。虽然刑法的扩张需要一定程度的限制,但目前来看,刑法在对待组织或聚集吸毒的行为上,仍旧是存在欠缺的。容留他人吸毒罪设置于1997年刑法,其前身是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当中的“容留他人吸毒并牟利罪”,后来虽然删掉了“牟利”的要件,但归根结底这个罪仍旧是上个世纪的产物,它主要应对了吸毒场合实体化的时代,对目前网络化、信息化的时代预估不足。

  诚然,这并不是立法者前瞻性不足,而是网络社会发展太过迅猛,大大超出了当时的立法环境。所以容留他人吸毒将吸毒的提议者、场所的支配者作为犯罪主体,将治理对象聚焦于吸毒的发起者。但是在现代的网络社会当中,分布式行为和个体中心化现象极为突出,每个人都有成为召集者的可能,而网络社会的便利性,又给吸毒者的聚集提供了相当程度的操作空间。一个社交软件,一款具有相关功能的APP,都可以成为聚集的工具,而且在聚集的过程当中,很难分辨谁是组织者、谁是参与者。在这种情形下,容留他人吸毒等罪名显然难以承担起打击此类行为的任务。而且在刑法上,个体不构成犯罪但聚众构成犯罪的现象也很多,例如聚众淫乱罪、聚众哄抢罪、聚众斗殴罪等等,都是个体行为不成立犯罪但是聚众行为成立犯罪的立法例,所以聚众吸毒当然也可以构成犯罪。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刑法应当与时俱进,关注新技术带来的社会关系变化以及行为动向,并且及时予以响应。

  来源:河南禁毒网

供稿人: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