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科协,各高校科协,各有关单位:
《河南科技智库研究基地建设办法(试行)》已经省科协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科协
2021年11月9日
河南科技智库研究基地建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协关于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的意见》《河南省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推进河南科技智库研究基地(以下简称智库基地)建设和发展,加强科技创新决策咨询队伍建设和学术积累,增强省科协服务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智库基地是省科协依托全省学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设立的,具有较为丰富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经验、拥有稳定且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研究实力、能够高质量完成各类调研以及相关研究任务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平台。
第三条智库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河南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战略需求,充分发挥自身特色优势和基础,面向科技创新重要领域和重大前瞻性问题,开展持续深入的专业特色研究,努力为强化河南科技智库的科技创新策源功能、构筑新时代河南创新发展战略优势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智力支撑。
第四条智库基地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
(一)综合类。围绕与科技创新紧密相关的创新治理、资源配置、创新体系、成果转化等领域,开展综合性战略与政策研究,为我省制定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提供支撑。
(二)专业类。围绕我省重点发展产业或领域,在省内外创新政策对比研究、人才队伍引进培育、发展状况评估监测、关键技术研发预测等方面开展跟踪研究,为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支撑。
第二章 遴选认定
第五条智库基地遴选采取申报认定的方式。智库基地可采取联合方式申报,原则上联合体中的参与单位不超过3个,主申报单位是智库基地依托单位。鼓励和支持建立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智库基地。
第六条智库基地主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河南省境内设立、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开展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的良好环境,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理论和方法、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数据库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基础,能够为智库基地稳定运行提供场所、资金、人才等保障。
第七条智库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智库基地有固定的研究场所;具有明确的重点研究领域,在本领域已积累丰富的研究成果;具备承接省科协委托组织会议和开展调研的保障能力,能够立足河南、面向全国、放眼世界针对科技创新发展重大问题开展深入研究。
(二)智库基地负责人应为依托单位在职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的行政职务,在本领域具有丰富的研究经验和研究成果,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近三年内以课题负责人身份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工作或决策咨询类课题,研究成果曾获省级及以上领导肯行性批示,或被省级及以上党政机关采纳应用。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智库基地的负责人。
(三)智库基地研究团队中有影响较大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批专兼职相结合的研究人员,鼓励联合具有较高科技创新研发能力的机构或团队开展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依托单位的核心研究人员不少于10名,且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其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不少于5人,并保持人员的基本稳定。
第八条智库基地设立程序:
(一)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向省科协提出建立智库基地的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河南省科技智库研究基地申报书》;拟组建智库基地核心研究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复印件;5年来承担的省级部门及以上决策咨询项目立项、结题证明,成果应用证明;其他相关材料。
(二)根据申报情况,省科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重点考察智库基地研究基础、研究领域与特色、负责人组织协调能力、人才队伍能力与结构、建设发展规划、承担单位的科研环境和保障条件等情况。
(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科协研究提出拟批准设立的智库基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科协与入选智库基地的依托单位签订“河南科技智库研究基地建设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并向设立的智库基地授牌。智库基地建设周期为3年。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省科协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智库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制定发布智库基地建设指南,批准智库基地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确定负责智库基地日常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保障资金投入力度,指导智库基地建设与运行,组织开展智库基地综合绩效评估。
第十条项目管理机构受省科协委托,负责智库基地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具体包括:
(一)参与编制智库基地建设指南,负责智库基地的申报受理、评审等具体工作;
(二)负责智库基地建设运行的日常跟踪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省科协反映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三)统筹做好智库基地的过程管理,组织开展智库基地建设的相关研讨、培训、宣传等工作;
(四)督促智库基地按时按质完成研究任务,收集智库基地研究成果,汇编专题研究报告,促进智库基地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与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依托单位是智库基地建设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法人责任制,具体包括:
(一)确保智库基地所从事的各项活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制定智库基地建设运行计划,督促智库基地及时完成任务,提交研究成果,并按照河南省科协的要求编报智库基地年度建设运行情况报告;
(三)及时报告智库基地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调整的事项;
(四)加强对智库基地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接受省科协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十二条智库基地承担以下具体任务:
(一)服务科学决策。面向省委、省政府科技创新战略决策的需求,围绕入选时认定的研究方向,持续跟踪该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强化数据积累,提升基于数据分析的研究咨询能力,选择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引领性的重大问题进行超前研究和跟踪研究,每年向省科协提供不少于4篇的研究领域发展动态信息和不少于3份的专题研究报告。
(二)培育研究团队。围绕研究任务和项目要求,建立人才柔性流动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聚集一批高水平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专家,培养一批中青年研究骨干,建设一支专业突出、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团队。
(三)打造创新平台。每年不定期组织开展研究领域相关的学术论坛、学术沙龙、研究成果报告会等学术交流活动,聚集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力量,帮助研究人员培养问题敏感性,建立与政策制定者、媒体和社会精英良好沟通的渠道,打造开放式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平台。
(四)承接专项任务。承担省科协委托的专项研究课题或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专项研究任务。承担专项委托任务的智库基地须积极、及时、高效按合同约定完成任务。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三条省科协通过稳定资助、评估奖励、定向委托任务等方式,持续稳定支持智库基地建设。其中,被遴选认定的智库基地,给予连续三年滚动支持;终期验收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智库基地给予奖励支持;智库基地可以以定向委托方式承担省科协委托的专项研究任务。支持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河南省省级科普与学会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9〕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稳定资助和评估奖励资金由智库基地依托单位统筹使用,用于支持智库基地的各项研究活动和运行。智库基地须围绕自身建设计划和目标任务提出研究选题方向,并开展各类研究活动。鼓励和支持智库基地多渠道提高经费自筹能力。
第十五条委托外单位协助开展研究的,外拨经费支出按相关规定和协议管理,不得超过年度资助经费的40%。鼓励依托单位采取资金投入的方式,支持智库基地设立开放课题,用于支持智库基地同领域的相关研究。承担此类课题的负责人,视同为承担河南科技智库调研课题项目。开放课题的设立规则和管理流程由省科协会同有关智库基地依托单位另行制定,申报通知由省科协会同有关智库基地依托单位发布。
第五章 评估考核
第十六条智库基地实行“年度动态考评、三年终期验收”的考核机制。
(一)每年1月31日前智库基地依托单位向省科协报送上一年度智库基地建设运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活动开展、研究成果产出、成果应用转化、经费使用和人才培养等情况。省科协根据智库基地运行情况,提出“继续运行”或“终止运行”处理意见,被终止的运行团队三年内不得进行资格再认定。
(二)三年建设周期结束后,智库基地依托单位应按要求报送智库基地运行报告,重点考察智库基地建设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建设成效,包括研究方向与特色、研究成果与转化应用、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合作交流与社会影响、委托任务完成情况、依托单位科研环境和保障条件等情况,省科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终期考核验收,终期验收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七条专项委托任务考核主要采取“一事一评”的考核机制。根据专项委托任务合同,在委托任务结束后,省科协组织相关专家,对研究成果水平、研究成果效果、目标进度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将作为智库基地终期考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对终期验收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智库基地,可直接获得下一轮资格认定,并给予奖励支持;对考核等级为合格的智库基地,必须重新申请资格认定;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智库基地,负责人及依托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资格认定和河南科技智库调研课题立项资助。
第十九条智库基地在检查和评估中出现以下情况,将予以取消资格并进行通报:
(一)研究成果出现严重政治倾向性问题,或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二)依托单位未能有效履行建设职责,无法提供智库基地建设的保障条件;
(三)对委托交办的重大任务工作态度敷衍,不按期接受绩效评估,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
(四)核心研究成员出现重大变化,不具备继续完成智库基地研究任务的能力;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供稿人:调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