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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的通知

来源: 省科协办公室 时间: 2022-04-02

机关各部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科协,各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科协、企业科协、医疗卫生机构科协:


  2月24日,省科协九届五次全委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4月1日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河南省科协九届五次全委会议2022年2月24日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河南省科协)是河南省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河南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省委和省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河南科技事业发展和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重要力量。


  河南省科协是中国科协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协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第二条 河南省科协坚持以下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推动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实施,助力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


  牢牢把握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智库作用的发挥和彰显。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把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坚持“四个面向”,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使命担当,为高质量建设现代化河南、高水平实现现代化河南,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绚丽篇章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河南省科协由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科协,以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河南省科协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省科协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进全省科协系统深化改革,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河南省科协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第六条 河南省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七条 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河南省科协围绕每年“全国科技工作者日”主题,开展系列活动,增强科技工作者自豪感、获得感、认同感。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实施“出彩中原”行动,推进“基层科协组织和党建双覆盖工程”,引导全省科技工作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有温度、可信赖的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九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加强科技伦理建设,涵养优良学风,组织开展“最美科技工作者”学习宣传活动,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条 实施“才荟中原”行动,推进“科技创新人才引育工程”,做好人才培养、评价、举荐等工作,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遴选推荐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候选人,培育院士后备人才。评选支持中原青年拔尖人才,托举青年科技人才,壮大青年科技人才队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培育科技创新后备军。争取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在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培育等方面支持。


  第十一条 实施“科创中原”行动,推进“优势产业科技赋能工程”“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对接工程”,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要素链、制度链共生耦合,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增强河南科技硬实力、经济创新力。推动学会组建科技专家服务团,以科技创新促进优势产业赋能提升。争取与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有效对接合作。


  第十二条 以学术引领工程为抓手,打造“中原科创论坛”品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营造良好学术生态。


  第十三条 实施“科普中原”行动,推进“科普筑基惠民工程”“现代科技馆体系推进工程”,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普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坚持机制、平台、队伍、阵地、品牌五位一体,打造高质量科普服务体系。


  协助制定全省科普与全民科学素质工作规划,实施重点人群科学素质提升行动,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工作,打造“中原科普讲坛”品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统筹推进省、市、县三级科技馆建设,大力加强数字科技馆、流动科技馆、科普大篷车建设。


  第十四条 实施“智汇中原”行动,坚持以党委政府关注、科技相关为基本原则,组织科技工作者围绕实现“两个确保”、实施“十大战略”和国家创新高地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等重大需求,参与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咨询和制定,参与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的对策研究,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


  第十五条 组织全省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积极承接政府的科技类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六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豫交流合作、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八条 兴办符合河南省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九条 河南省科协和省辖市、县(市、区)科协实行团体会员制。


  学会和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根据其党组织隶属关系,向同级地方科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成为其团体会员。河南省科协业务主管的全省学会,经河南省科协批准成立的高校科协、企业科协、医疗卫生机构科协、新经济组织科协、新型研发机构科协等基层组织,是河南省科协的团体会员。


  学会发展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突出发展个人会员。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以推选代表参加同级科协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科协的活动,对科协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本级科协的领导,执行科协的决议和决定,依法开展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科协委托的工作任务。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的个人会员权利和义务,由其章程规定。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科协代表大会和其选举产生的全委会是河南省科协的领导机构。河南省科协常委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委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科协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委会决定。


  河南省科协代表大会代表经全省学会、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科协、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河南省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河南省科协全委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河南省科协全委会;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科协全委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委会召集。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科协全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河南省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批准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


  三、制定和修改《河南省科协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四、审议河南省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科协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领导河南省科协的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全委会确定的任务;


  二、批准全委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团体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


  三、决定常委、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全委会议批准;


  四、组织并监督本《实施细则》的实施;


  五、决定举行并召集河南省科协全委会议;


  六、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动及其组成人员,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科协常委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其他专职领导召集。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科协主席会议传达学习省委省政府和中国科协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常委会议方案和提请常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听取河南省科协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主席会议一般在常委会议召开前举行,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其他专职领导召集。


  第三十条 常委会设置由委员组成的若干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委会审定的有关事项,参与制定河南省科协重要规划和专项工作计划,开展调查研究并对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以及科协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根据需要,聘请成就卓著的科学家及热心科协事业的专业人士为河南省科协顾问。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科协委员、常委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全委会议,不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委员职务。常委三次无故缺席常委会议,不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委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违法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河南省科协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全省学会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全省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领域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四条 加入河南省科协的全省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会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达到300人以上;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健全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七、业务领域和名称不与已成立的其他全省学会相同或相似。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全省学会,向河南省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委会批准,即为河南省科协的团体会员。


  河南省科协业务主管的全省学会是河南省科协的当然团体会员。


  第三十六条 加入河南省科协的全省学会接受河南省科协的领导,执行河南省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河南省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河南省科协代表大会。


  全省学会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全省学会退出河南省科协,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向河南省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委会批准后退出。


  第三十七条 全省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监事会。


  全省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全省学会应建立党的组织,在省科技社团党委领导下,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对会员的思想政治引领。


  第三十八条 全省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河南省科协常委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全省学会有下列情形的,河南省科协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一、存在党建工作不力、内部治理不规范等问题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或对学会进行通报批评;


  二、存在履职不力、组织涣散、内部矛盾突出、多次无故不参加河南省科协组织的活动等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


  三、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


  四、给予警告后仍无明显改进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委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省辖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条 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科协是河南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接受河南省科协的业务指导。


  省辖市科协由市级学会、县(市、区)科协,以及接受省辖市科协业务指导的基层组织组成。


  县(市、区)科协由县级学会和乡镇、街道科协,以及接受县(市、区)科协业务指导的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一条 市级以下(含市级)学会接受同级科协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


  第四十二条 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科协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上一级科协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一级科协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级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级科协全委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级科协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科协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省科协备案。县(市、区)科协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省辖市科协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四条 基层组织是指在科技工作者集中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科技园区、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新型研发机构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等建立的科协或科学技术普及协会。


  基层组织受所在单位和地区党组织领导,接受上级科协的业务指导,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基层组织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


  二、有一定数量的会员;


  三、经常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四、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四十六条 成立基层组织,一般应根据其党组织隶属关系,向同级科协提出申请,经同级科协批准。


  省管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中央在豫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等成立科协,可以向省科协提出申请,经省科协批准成立,由省科协直接联系。省科协会同其所在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科协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七条 省科协以及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县(市、区)科协可依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加大高校科协、医疗卫生机构科协等基层组织建设力度,更广泛更紧密地联系服务基层和一线科技工作者。


  第四十八条 基层组织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主要任务,执行科协决议,承担科协委托的任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志愿服务,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等战略实施,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扩大联系服务基层科技工作者的覆盖面。


  第五十条 吸纳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推广等领域的机构负责人进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科协领导机构兼职挂职,推动基层科协改革,提升基层科协组织力,增强科协组织服务“三农”、城镇社区居民的能力和实效。


  第五十一条 基层组织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本协会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基层组织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批准其成立的科协通知其限期整顿。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基层组织资格,同时其自动丧失科协团体会员资格。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各级科协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强化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各级科协对本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及河南省的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河南省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各级科协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各级科协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协事业,牢固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弘扬焦裕禄精神、红旗渠精神、大别山精神、愚公移山精神,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技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珍惜和维护科协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科协组织实施好省级科普与学会服务能力提升专项,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青少年科技活动、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六十条 建立常委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河南省科协实行财政预算公开和部门决算公开制度。大额资金使用须经党组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决定。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各级科协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协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科协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河南省科协。


  河南省科协会址设在郑州。


  河南省科协的英文全称是HENANASSOCIATIONFORSCIENCEANDTECHNOLOGY,缩写为HNAST。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各级科协统一使用中国科协会徽,使用范围、通用尺寸等遵照《中国科协会徽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全省学会依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本《实施细则》制定章程。


  省辖市和县(市、区)科协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举措。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河南省科协。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河南省科协全委会议通过实施。


供稿人: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