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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协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协科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省科协科学技术普及部 时间: 2024-07-15

各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科协,各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科协科普项目管理工作,推动我省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省科协对《河南省科协科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南省科协科普项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科协办公室

  2024年7月9日


河南省科协科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和省科技创新委员会印发的《河南省支持加强科学普及提升全民科学素质的若干政策措施》,加强和规范省科协科普项目管理工作,推动我省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科协印发的《河南省省级科普与学会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23〕58号)和省科协办公室印发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普与学会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豫科协办发〔2021〕23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科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协科普项目是指省科协围绕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协同实施“科普中原行动”和“科普筑基惠民工程”、持续均衡提升公民科学素质而策划设立、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普主题活动或特色科普项目。主要包括重大科普活动、科普阵地建设、科普资源创作、科普融合传播、科普助力乡村振兴、科普教育培训、科普人才培养、科普能力建设、科普理论研究等。

  第三条 省科协科普项目由科普部牵头负责,会同省科普中心组织实施。

  省科协科普项目组织实施遵循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注重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一般采取集中申报、科学评审、择优支持、追踪问效的办法进行管理。特殊情况下,经党组会议或主席办公会研究,可采取定向委托的办法,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省科协根据5610总体安排和年度科普工作重点发布科普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通知规定的征集方向、内容和时限等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交项目申报书。

  基层科普能力提升项目实行项目法分配时,由各县(市、区)科协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科协负责遴选后统一报至省科协。

  基层科普能力提升项目实行因素法分配时,由科普部制定具体方案报党组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科协按照省科协确定的年度项目类型组织申报和评审,经集体研究并公示确定后实施。各地项目评审确定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报省科协备案。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本省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科技社团组织及其他社会机构等;

  2.热心科普工作及公益事业,积极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

  3.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科普资源、软硬件设施、人才队伍等基本能力和条件。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科技专业水平和科普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学风;

  2.具备依托本单位的科普资源组织开展科普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七条 省科协科普部会同省科普中心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项目申报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审核、签字、盖章等程序是否完善;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省科协组织专家采取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方式进行项目立项评审。重大项目可同时采取答辩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一步审核。立项评审主要评审项目的立项必要性、目标任务的可行性、实施方案的可操作性、管理与机制的保障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等。

  省科协科普部、省科普中心应制定年度科普项目评审方案,明确评审的标准、程序和监督等内容。

  评审专家的选取,按照《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评审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定向邀请专家库以外的相关专家参与评审,但邀请专家不超过评审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项目评审采取百分制,评审专家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逐一打分,根据得分择优选定拟入选项目名单,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结果由评审专家和机关纪委监督人员签名确认。机关纪委派员全程监督立项评审。

  第九条 省科协根据立项评审专家意见,提请党组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批准立项。定向委托项目,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报请党组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予以立项。

  第十条 省科协对立项项目给予专项经费资助。立项项目在项目实施期间或在对外宣传、参加相关成果鉴定和申报奖励时,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明该项目为省科协科普项目或省科协科普经费资助项目或注明“科普中原”标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省科协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当及时与省科协签订科普项目任务书。逾期不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弃权。

  第十二条 科普项目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指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任务书要求,督促、指导项目负责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跟踪了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基层科普能力提升项目实行项目法分配时,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科协督促指导县(市、区)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实施。

  基层科普能力提升项目实行因素法分配时,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科协要监督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确保项目实施成效。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由承担单位向省科协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项目调整可参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向省科协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经费使用、媒体报道等资料。对项目实施不力、无有效进展、经费不到位等问题,及时予以督促提醒。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省科协科普部、省科普中心对上一年度科普项目适时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协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项目经费决算表、支付凭证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音像资料、媒体宣传报道情况和取得成效等验收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科协提出延期结项申请。延期结项期限为6个月,延期结项至多不超过2次。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科协科普部、省科普中心负责组织,实行专家评审方式,机关纪委派员全程参与评审监督。评审专家从省科协评审咨询专家库中选取,库内专家无法满足项目评审需求时可特邀相关专家,但特邀专家不超过评审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验收以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为依据,可采取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核查、提问质询等方式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组对每份项目结项申请进行审核,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提出合格或不合格意见。根据项目实施绩效,推荐产生不超过结项总数15%的优秀项目名单建议。

  专家组认为不合格或需要补充资料另行评估验收的,由省科协科普部、省科普中心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补充资料,另行组织验收。再次验收仍未获通过,且与原定目标相差较大的,除不可抗拒的因素之外,项目主要负责人2年内不得继续承担省科协科普项目。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科普项目经费来源采取省科协资助、单位自筹,以及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省科协资助的项目经费,可根据项目类型和管理需要,确定资助标准和拨付方式。重大项目可实行一次预算,分年度支持。

  第十九条 科普项目经费使用须符合《河南省省级科普与学会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省科协资助的科普项目经费相关支出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设备费,租赁费,出版印刷、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培训讲座费、差旅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纳入科普助力乡村振兴项目或基层科普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的先进农技协、科技小院、科普社区、农村中学科技馆建设等项目,参照省财政厅、省科协印发的《河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项目实施实际情况,经费可用于下列支出: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包括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和新品种新技术推广费等;其他费用,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科普活动中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格项目预算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管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监管,省科协对项目进行抽查,并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实施激励制度,可将验收结论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再次申报科普项目的重要依据。获得省部级奖励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再次申报立项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

  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拨经费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背科学道德,宣传伪科学;

  2.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管理、使用专项经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挤占项目经费;

  3.以科学普及为名,从事违法乱纪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科普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修订印发之日起执行。

供稿人:毛杰惠

审核人:马玉宝